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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童擁雙重國籍 富爸媽訴請放棄國籍/護子逃兵役 法官批規避義務

    2026/04/03 05:30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護子脫離國籍敗訴示意圖

    護子脫離國籍敗訴示意圖

    逃兵鬥法!六歲吳姓男童同時具有美國與我國雙重國籍,其雙親因為擔心未來他須承擔我國兵役義務,去年間向內政部申請放棄我國國籍但被否准。吳童父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吳童父母均有我國國籍,並不符合國籍法申請喪失國籍的要件,判決吳童敗訴,仍須保有我國國籍,未來恐也須承擔我國的兵役義務。

    父母均雙重國籍 不符申請脫籍要件判敗訴

    吳童二〇二〇年出生在美國加州,家境富裕,出生即取得台、美雙重國籍。吳父、吳母二〇二五年一月三〇日以吳童由外國籍父母監護為由,向我國駐洛杉磯辦事處申請喪失國籍,不過內政部認為吳童父母均具備我國國籍,與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由外國籍父母行使監護權」規定不符,於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發函處分不予許可,提出訴願後也遭行政院於同年十月七日駁回。

    吳童雙親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吳童現居美國,未來生活、教育重心皆以美國為核心,與台灣無實際聯繫。父母強調,吳童的雙重國籍非自願取得,政府強留國籍,將迫使孩子未來必須承擔「持續變動」的兵役風險,未充分審酌未成年最佳利益,應予撤銷。

    此外,針對具備我國國籍的部分,吳童雙親則稱保有我國國籍,有助於持續照護居住於台灣的吳童祖父母,認為原處分未具體審究這部分,就以《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範作為限縮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理由,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外國籍」,是指不具備我國國籍之人士,而吳童父母均具備雙重國籍,並非法律定義的外國籍人士。

    另,各主權國家有權依據國家利益制定國籍法規,吳童既具我國國籍,依法即有服兵役的義務,而法官也痛批原告在申請喪失我國國籍,目的是在規避兵役之義務,並不符合《國籍法》中所指「考量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子女或養子女與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隨同生活之最佳利益」並判決吳童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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