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販毒5次 賺1萬3500元 法官認定「小額交易」 判關18年
彰化錢姓男子想靠販毒致富,結果 3 年販毒 5 次,僅賺 1萬3500元,法官認為均是「小額交易」,判處執行刑18年。(資料照)
彰化縣錢姓男子染上毒癮,經濟窘迫的他,異想天開當起賣海洛因、安非他命的「小盤商」,夢想大賺一筆,現實卻很殘酷,他辛苦「經營」三年,僅成功交易五次,賺到一萬三千五百元,彰化地院認為他販毒五次,都屬「小額交易」,未獲得鉅額利潤而減刑,但仍觸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重罪,判處執行刑十八年。
未獲鉅額利潤 依刑法「情堪憫恕」減刑
判決書指出,錢男二〇二二年到二〇二四年在彰化縣住處交易毒品,兩度以各五百元價格販賣海洛因給林姓男子,賣海洛因一千元給邱姓男子,以各四千五百元、七千元賣安非他命給另兩名男子,五次販毒所得共一萬三千五百元。
檢警偵查與彰化地院審理時,錢男全盤否認販毒,他辯稱是「合資買毒來用」,由他出面買毒,再把毒品分給合購者,他並非販毒。
法官則認為錢男辯詞漏洞百出,從監視器、買家警詢與實際交易方式,都顯示是買家直接付錢、聯繫錢男,再由錢男交付毒品,屬於典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販毒行為,與合資、代購完全不同,錢男辯詞不足採信。
販賣一級毒品 可處死刑、無期徒刑
法官指出,錢男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可處死刑、無期徒刑,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可處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但考量錢男交易次數有限、金額不高,屬「小額交易」且未獲得鉅額利潤,依刑法「情堪憫恕」減刑,各處十一年六月至十七年不等徒刑,應執行十八年,犯罪所得一萬三千五百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