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取款10萬 實拿3千酬勞 法官不輕縱 20歲車手重判3年半
有多次詐欺前科的廿歲男子劉晉愷,當車手提領被害人十萬元後,實拿三千元酬勞,新竹地院法官王怡蓁審理認為不宜輕縱,重判劉男徒刑三年半。(資料照)
有多次詐欺前科的廿歲男子劉晉愷,當起詐騙集團車手在新竹向被害人取款十萬,實拿三千元酬勞,新竹檢方起訴並求刑一年半以上,新竹地院法官王怡蓁審理後認為,詐騙集團橫行,司法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決定不宜輕縱,重判劉男徒刑三年半。
詐欺犯罪量刑過輕 長期為人詬病
此外,十九歲車手謝坤程有加重詐欺取財前科,又詐騙被害人六萬元,雖只獲得一千元報酬,檢方起訴並指,謝男造成被害人身心痛苦且未和解,建請院方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法官王怡蓁也以相同理由,重判謝男徒刑三年四月。
劉晉愷當車手提領被害人十萬元後,只取三千元報酬,其餘上繳詐團,檢方以他助長詐欺犯罪猖獗,殊值譴責,具體求處院方判一年六月以上。然而法官王怡蓁審酌劉男製造金流斷點,價值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與去向的洗錢行為,更使金流難以追溯,增加查緝難度與被害人追回犯罪所得的可能。
法官調查,劉男已有多次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組織犯罪等案遭判刑紀錄,並語重心長指出,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此將排擠偵查、司法機關處理其它犯罪類型能量,更將助長我國詐欺案件發生,若予輕縱,實非妥適。最後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重判劉男三年六月,犯罪所得三千元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