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鎮內大小工程都要索回扣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 12罪判49年8月
苗栗縣無黨籍前通霄鎮長陳漢志,任內對於鎮內的大小工程,幾乎樣樣向廠商索回扣,苗栗地院以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下十二罪,合計判刑四十九年八月。(資料照)
苗栗縣無黨籍前通霄鎮長陳漢志,任內對於鎮內的大小工程,幾乎樣樣向廠商索回扣,連白沙屯媽祖進香民俗文化活動也要「揩油」;苗栗地院以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下十二罪,每罪各處四年到四年半不等刑期,合計判刑四十九年八月。
每案索取得標金額十五%賄款
判決指出,陳漢志透過鎮務顧問黃晏樂,向有意參與公所標案的工程顧問公司林姓負責人表明,若要得標,每案交付得標金額十五%賄款,林男二〇一九年間得標八案,交付八十二萬元,分由黃樂、公所秘書陳志豪轉交。
二〇一九年通霄鎮治山防災工程採購案,陳漢志又派陳志豪、黃晏樂與有意參與、但無投標資格的業者接洽,由業者借牌投標,從中收賄十五萬四千元。
連白沙屯媽祖進香活動也揩油
通霄鎮公所舉辦白沙屯媽祖進香前夕的民俗文化活動,陳也以相同手法向廠商索兩成回扣,得手十二萬元;當年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活動,再收回扣十萬元。
陳漢志犯行還不止這些,二〇一九、二〇年的道路反射鏡維護及設置工程,又向業者收取四萬及三萬元;通霄鎮立納骨塔擴建內裝工程標案,陳男更直接在鎮長辦公室與廠商「談價碼」,事後廠商將十六萬六千多元送至陳家。
陳漢志承認工程收賄,但對白沙屯媽祖進香民俗文化活動及春季農特產品宣導活動,否認派陳志豪索賄,不過法官依相關證人證述,不採信其辯詞,依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