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的BMW 國民法庭也判沒收
2025/01/19 05:30 記者楊國文、張瑞楨/綜合報導
住新北市的男子洪伯軍酒後駕駛BMW汽車,撞死晨起遛狗穿越斑馬線的王姓老翁,新北地院的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除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洪男六年三月徒刑,並認定洪男駕駛的BMW汽車是犯罪之物,宣告沒收。(資料照)
一名江姓男子多次酒後騎機車被查獲,法官認定他反覆騎機車酒駕犯罪,其機車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判決宣告沒收。司法實務上,酒駕沒收交通工具的案例罕見,不過前年也有件類似案例,住新北市的男子洪伯軍酒後駕駛BMW汽車,撞死晨起遛狗穿越斑馬線的王姓老翁,酒測值零點四二毫克,新北地院的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除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洪男六年三月徒刑,並認定洪男駕駛的BMW汽車是犯罪之物,宣告沒收,全案已上訴至高等法院審理中。
檢警調查,洪男是在前年八月廿三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與友人在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一家酒店喝酒,酒後駕駛白色BMW汽車搭載友人,欲返回新北市住處。該車於清晨四時廿七分行駛至新北市五股區新城八路,洪男準備右轉彎駛入芳洲八路時,撞上走路通過斑馬線的王翁,造成王翁顏面骨折、頸椎第三節骨折等傷害,雖經急救,但同年九月一日仍因傷重死亡。案發後,警方測得洪男的酒測值為零點四二毫克,超過法定值零點二五毫克標準。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洪男不僅酒駕,且不依規定禮讓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考量他犯後自首,減輕其刑。
此外,洪男酒駕前,友人曾勸他不要駕車,但他執意酒駕,致發生憾事,造成被害人家屬重大傷痛,據此不同意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另考量洪男與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已賠償部份賠償金,最後將他判刑六年三月。
檢察官科刑論告時指出,為徹底杜絕酒駕,建請法院依刑法第卅八條第二項規定,將「供犯罪所用之物」BMW汽車沒收,國民法官法庭贊同檢方見解,宣告沒收該車、或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