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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帳戶給詐團洗錢 人頭戶辯不知情 1785萬判全賠

    提供帳戶給詐團稱不知情,彰化地院認定幫助詐騙洗錢,被害人1785萬元須全額賠償。(資料照)

    提供帳戶給詐團稱不知情,彰化地院認定幫助詐騙洗錢,被害人1785萬元須全額賠償。(資料照)

    2024/12/28 05:3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一名林姓男子被「假警察、假檢察官」手法騙走一七八五萬元,警方逮捕贓款帳戶所有人張姓男子,張辯稱是以前的同事為美化帳面向他借用帳戶,他不知道是詐騙,但卻提不出證明。彰化地院認定張男供個人帳戶幫助詐騙洗錢,觸犯「幫助他人洗錢」等罪,除刑事部分判刑六月,民事部分須全額賠償林姓被害人一七八五萬元。

    被害人存款 透過4個帳戶轉走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誤信對方是真的檢察官和刑警,對方告知其帳戶內的錢可能會被歹徒提領一空,便依指示將存款轉至可供監管的「指定帳戶」,去年八月至九月陸續匯款廿二次,將帳戶內一七八五萬元全部匯出;詐團得手後馬上將贓款透過四層轉匯洗走,致無法查出最終提走贓款的人。

    稱帳戶借昔日同事 提不出證明

    上述層層轉匯透過四個帳戶,這四個帳戶都是張男所有。張辯稱是前同事「Yi」為了美化帳面而向他借帳戶及提款卡,但提不出證明,也無法協助查出「Yi」是何人,法官不採信其辯詞。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詐欺人員是以冒用公務員名義的詐欺手法,但仍觸犯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第三三九條「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三罪從一重罪論處後判刑六月;此外,張男提供的金融帳戶有四個,造成被害人高達一七八五萬元的損害,被害人請求全額賠償有理,因此判准。但張男出庭稱他賠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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