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識力正常卻仇視社會 無法強制治療
洪淨(圖右,穿棕衣者)持刀於車廂內隨機砍人,被乘客聯手制服,台中地院今天判刑10年,可上訴。(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林嘉東/綜合報導〕護理專科生洪淨「白衣天使淪為殺人犯」,犯下隨機殺人未遂案,其犯罪人格引發外界關注,台中地檢署偵查時,洪凈自述動機是不滿社會,想要玉石俱焚,讓全國人民看到自己(想成名),刻意選在鄭捷殺人十週年犯案,中檢認為他仇視世界與社會,以殺人來獲得心靈或壓力解脫;不過台中地院囑託醫院鑑定,認為洪淨案發時精神與辨識能力正常,顯示其並非法律上認為需要治療的對象,卻又具有「仇視世界與社會」的濃烈反社會人格特質。
心理人格特殊者 時見犯下大案
由此個案擴大來看,類似洪淨這類被認定精神正常,但心理狀態、人格行為特殊者時而可見,類似的人,過去也有突然犯下重大暴力傷人、縱火等危害社會巨大的事件,對於他們有沒有更積極、或預先防範的應處方式?
靠警察、衛生人員防再犯 恐有疏漏
擁有博士學位的高雄市警官范振家表示,對心理狀況特殊的受刑人,若無適當治療矯正,出獄之後,得透過社會安全網,靠警察或衛生人員防止再犯,恐有不足疏漏之處;范建議司法進行審理判決時,能宣告強制治療等保安處分,這是法官擁有的裁量權,可由此讓判決更周延。不過,律師徐承蔭指出,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或第二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減刑,法官認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可宣告監護(治療)。
徐認為,如果不符合刑法上述規定,法官不能宣告監護強制治療,出獄之後,就是回歸行政法,其中精神衛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經查明是精神病人者,應協助就醫後,再轉送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換句話說,若經鑑定並非精神病人,即使心理狀況特殊,並無法源可援引讓其強制就醫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