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2嫁台郎 冒名留台18年竟無罪
中國張姓女子結婚來台外遇台男,逾期居留遭遣返回中國,換身分再嫁一次還拿到我國身分證。此為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認其姊授權使用身分 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中國籍張姓女子多年前與台灣楊姓男子結婚後,來台探視期間與陳姓男子外遇,張女因逾期居留遭遣返回中國,她竟冒用姊姊的身分,嫁給陳姓男子後再申請來台,張女二婚期間多次使用姊姊的身分出入境,在台生活了十八年,還順利取得我國身分證,直至事發遭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張女是在姊姊授權下使用她的身分,因此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判張女無罪。
判決指出,張女於一九九九年與台籍楊姓男子在中國辦理登記結婚,同年十月廿八日申請以探親名義來台;二○○四年十一月廿七日,張女因逾期停留及未經許可從事工作被查獲,一個月內就被遺送回中國。
逾期居留遭遣返 假身分再嫁台郎來台
依法律規定,張女須被管制一年才能再申請來台,但張女在台時外遇台籍陳姓男子,她急著再度來台灣與陳男交往,不想多等一年,加上她和親姊的外貌略有相似,經與姊姊等人商量後,在姊姊和姊夫同意下,由姊夫持張女的照片,用姊姊的名字在中國辦理新的身分證。
張女拿到新的身分證後,直接用姊姊的身分嫁給陳姓男子,依此再度申請來台獲准,二嫁之後順利留在台灣,一待就是十八年。陳男也知道張女假冒姊姊的身分申辦中國身分證,並以姊姊之名申請來台;這些年來,夫妻二人數度向移民署辦理出入境資料,甚至張女最後用姊姊的名字順利取得台灣身分證,成為我國國民,一直至去年被移民署查獲冒名犯行,移民署將張女和陳男移送法辦。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二人都坦承犯行。未料法官認為,人在中國的張女姊姊,同意妹妹以她的身分入境台灣生活,並授權妹妹完成相關居留、定居等身分文件的手續及流程,因此張女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也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張女和陳男均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