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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違規打官司 竟要檢舉人提良民證

    曾男違規變換車道被後方汽車駕駛檢舉,他要求提出檢舉人的良民證與精神正常證明。(記者張瑞楨翻攝Google街景圖)

    曾男違規變換車道被後方汽車駕駛檢舉,他要求提出檢舉人的良民證與精神正常證明。(記者張瑞楨翻攝Google街景圖)

    2024/12/03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國道六號霧峰交流道,違規變換車道被後方汽車駕駛檢舉,警方開罰三千元,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敗訴,他上訴至高等庭並主張說,他要求提出檢舉民眾的良民證或精神正常證明文件,地方庭法官全不准,顯示不中立,高等庭法官則認為他空泛指法官不中立,卻沒有具體說明判決錯誤違法之處,駁回曾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今年二月廿九日傍晚,開車行經國道三號霧峰系統交流道,被後方駕駛持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國道警方以「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開罰三千元,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地方庭法官卻認為,曾男違規屬實,駁回曾男之訴。

    曾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他主張,「檢舉人(檢舉民眾)不具專業知識,舉證無效,至少須有良民證或證明其精神正常」,地方庭法官卻說,這個要求涉及個人隱私權,另外,他要求檢舉人提供舉證器材(行車記錄器),法官都不接受,顯示不中立。

    高等庭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民眾檢舉的規定,是考量國人守法意識不足,稽查人力有限,期待藉由民眾舉發提升稽查量能,降低民眾僥倖心理,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且於民眾提出檢舉後,警察仍應本於職權「查證屬實」才舉發。

    法官強調,此案是民眾具名向警察檢舉,舉發程序適法,曾男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地方庭的主張,地方庭已說明不採納的理由,曾男又泛言法官不中立及草率判決等,卻沒有具體說明地方庭判決錯誤違法之處,駁回曾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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