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只憑少量下水道施工照 1名竹縣僱員騙撥1億?
新竹地檢署調查,下水道工程未施作擋土設施,卻可通過層層審查並撥款。(圖為未施作擋土設施的工程示意圖,新竹地檢署提供)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因「竹北天坑案」,從縣長楊文科、前工務處長江良淵、黃姓承辦員及豐邑機構業者共十七人,今年七月甫被新竹地檢署分別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法圖利罪等罪嫌起訴;竹縣府高層捲入受矚目弊案,基層如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約聘僱員,也大膽涉與承攬廠商勾結,偷工減料放水,昨天林員與廠商共十四人,亦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縣長到小僱員都捲弊
新竹地檢署指出,新竹縣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九個標案當中,第三標及第四標涉及弊端,負責下水道工程相關業務的林姓僱員,涉嫌與得標廠商私相授受,未依契約規範作業,僅拍攝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並編製不實文件,再由監造公司提交新竹縣政府,致竹縣府撥付不法款項,兩案合計近一億元。
檢方調查,林男在涉嫌不法行為後三年內,與姜姓配偶的帳戶存款和搜索住家合計有五六一萬餘元的不明財產,林男都無法合理說明金錢來源。另檢方對於被告廠商的犯罪所得合計共九八一八萬餘元,向新竹地院聲請扣押,建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基於勞工安全,下水道工程施工規範要求挖掘深度超過一·五公尺需設置臨時性的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簡稱擋土設施),以避免施工期間突然坍方而危害工人安全。
縣府:擋土設施廠商自主品管
但本案第三標依規原應施作逾四萬公尺的擋土施設,實際只做了一八一公尺,第四標原應施作總長度逾三萬五千公尺的擋土設施,也未實際施作,卻可通過層層審查並撥款,令人質疑竹縣府監督機制嚴重失靈。
竹縣府工務處長戴志君表示,本案中的擋土設施係施工階段「臨時性擋土設施」,現場由廠商自主品管及委託監造單位,就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的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查證監督,相關數量記載於廠商及監造日報;工程驗收階段,則有工務處人員到場,並通知相關單位監驗,有無行政監督疏失,由檢方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