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紅燈應停車再開 代駕肇責較大
宜蘭縣五結鄉昨天凌晨發生曳引車與轎車相撞事故,轎車擋風玻璃碎裂,左側板金嚴重受損。(中央社)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昨天凌晨一輛曳引車和一輛轎車,幾乎同時間行駛至宜蘭縣五結鄉三興路與五結中路的路口,前者的路口狀態是閃黃燈,後者是閃紅燈,但兩車均未減速而發生碰撞;應是大車禮讓小車、或是閃紅燈要讓閃黃燈的車先通過,以及兩車的肇事責任為何?
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隊組長李文雄表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一一條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至於閃光紅燈號誌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叉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路口安全時才能開。
李文雄分析,本案轎車行經路口,應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規定,若未停車再開,刑事部分須負車禍肇事的主因。全聯結車(曳引車)行經閃黃燈路口,應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規定,若未減速,則須負車禍肇事的次因。
兩駕駛皆未依號誌行駛 可開罰
至於行政罰部分,全聯結車駕駛與轎車駕駛,均未依交通標誌指示行駛,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不依標誌指示」行駛、以及「不依規定停讓」規定,最高可處一千八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