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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酒駕遭倒車撞 桃警5槍擊斃女乘客 判無罪

追酒駕遭倒車撞,桃警5槍擊斃女乘客判無罪。(資料照)

追酒駕遭倒車撞,桃警5槍擊斃女乘客判無罪。(資料照)

2024/11/06 05:30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巡邏警網於二○二○年三月間攔查一輛銀色轎車,吳姓駕駛因酒駕加速逃逸,並三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姓副所長從後方連開五槍逮人,造成後座楊姓女乘客中彈送醫不治,家屬提告過失致死罪。

桃園地院審理時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及現場照片,認定曾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未踰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諭知無罪。

二○二○年三月廿七日深夜,曾姓副所長帶班巡邏勤務時,於八德區介壽路見吳男駕車搭載李姓、蕭姓男子及楊姓女子,吳看到警方,竟加速開車逃離,失控撞到建物牆面,先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二次,之後再倒車企圖逃逸,曾見狀朝吳男車輛後方連開五槍,其中二槍擊中後座的楊女,她經送醫急救不治,家屬對曾提告過失致死。

檢方調查本案以吳男第三次倒車時,並未迫切危害員警生命、身體安全,曾開槍造成他人死亡,用槍逾越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吳男危險駕駛已對用路人構成重大危害;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都認定曾開槍是向下角度射擊車胎,目標並非駕駛人或乘客;法官審酌認定曾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未踰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諭知無罪。

楊女家屬另訴請國賠,桃園地院民事庭今年初判處桃市府與八德警分局應賠七四八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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