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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住戶大會同意罰 符合社區自治

張男把車停在圖中大門前的車道上,導致住戶汽車無法進出,法院判決他應支付社區125萬元罰款。(記者張瑞楨攝)

張男把車停在圖中大門前的車道上,導致住戶汽車無法進出,法院判決他應支付社區125萬元罰款。(記者張瑞楨攝)

2024/10/20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住戶把車停在社區車道妨害他人進出,法院判決張男應依社區管委會決議的罰則條款,給付一二五萬元罰款。轄區派出所長說,此社區的少數住戶與管委會互告,警察得頻頻處理糾紛,不論是民事或刑事,都來找警察提告,「忙了一陣子,真的很無奈」;律師陳彥价解釋,法官認定管委會增設處罰條款的過程合法,處罰過程也符合條款,基於民事自主與社區自治等精神,判決管委會勝訴。

至於違規停車一小時罰一萬元是否過重?有無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陳彥价指出,處罰條款經多數住戶同意,且認為此處罰金額是必要且合理,並未構成違反善良風俗,被處罰的住戶可向法院主張酌減罰款金額,但若該社區住戶普遍是高社會地位或高收入者,法院判酌減金額的可能性不高。

判決書顯示,管委會除控告張男民事支付罰款,也提出妨害他人權益的強制罪刑事告訴,刑事部分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另有住戶變更車庫大門方向,管委會不允許,用盆栽、鐵架擋住不讓該住戶汽車進出,該住戶也控告管委會民事「排除侵害」,一、二審都判該住戶敗訴。

車道在社區內 警不能強制拖吊

轄區派出所長說,該社區的糾紛讓員警忙碌不堪,又擔心被雙方質疑偏袒,只要前來提告,警方一律受理並函送法辦,由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評斷。

所長強調,車道位於社區內,並非一般人可通行的公共道路,警方只能好言相勸移車,不能叫拖車來強制拖吊,住戶或管委會都盼望警察發揮公權力於現場解決紛爭,而頻頻報警,但警方不能介入民事糾紛,以免遭質疑濫權,此類糾紛應回歸社區自治、自我約束或循法律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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