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激烈 撞死人還告家屬 二審撤緩刑
羅男駕駛貨車,與年僅20歲邱姓騎士相撞,邱男傷重死亡。(記者顏宏駿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廿歲邱姓機車騎士與駕駛貨車的羅姓男子相撞身亡,邱男父親怒砸貨車、持刀恐嚇逼羅男出面,羅男不但控告殺人未遂罪,還向邱父索賠,至於自己過失致死部分,他僅願賠償一一○萬元而無法和解,一審卻認為羅男已盡力,輕判五月可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檢方上訴質疑宣告緩刑不當,二審認為羅男不體諒邱父喪子之痛,反而針鋒相對控告邱父,「性格實屬激烈」,判決撤銷緩刑。
死者父砸車恐嚇 羅男提告還索賠
判決書指出,羅男去年十一月四日駕駛小貨車,於彰化縣大村鄉與騎機車邱男相撞,邱男送醫不治,案發後五個月,今年四月九日,邱父認為羅男避不見面,持西瓜刀找羅男理論,羅男拔腿逃跑,邱父沒追上,氣得打電話威脅「我一定把你找到,我抓到就給你死」,並持石頭怒砸羅的貨車。
羅男控告邱父殺人未遂罪與毀損罪,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彰化地檢署改依恐嚇與毀損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年方廿歲愛子被羅男撞死,邱父面臨白髮人送黑髮人悲痛,顯然可憫恕,輕判拘役八十日,緩刑二年,條件是支付公庫一萬元,民事仍審理中。
至於羅男過失致死部分,彰化地院刑事庭認為他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責任五成,邱男雙親已領取強制保險金共二百萬元,羅男願意再賠償一一○萬元,但邱男父母索賠一千萬元,差距太大而無法和解,羅男已盡力彌補,判處五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條件是要把一一○萬元匯到邱男父母帳戶。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質疑一審量刑太輕,雙方沒有和解,宣告緩刑不當,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提出二項見解。
其一,邱父已提起過失致死罪的附帶民事賠償,羅男應該負擔多少賠償?要由民事庭審理,一審刑事庭卻逕自認定羅男應負擔一一○萬元,並且作為宣告緩刑的條件,這部分已有不宜。
其二,邱父因愛子亡故而有恐嚇、毀損之舉,羅男控告刑事,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示羅男對車禍衍生的衝突,不體諒邱父喪子情緒,選擇「針鋒相對」,「性格實屬激烈」,不宜宣告緩刑,二審雖維持五月判決,但撤銷緩刑,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