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議員張振亮涉賄 判8月定讞
2024/09/25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民進黨籍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和前高樹鄉民代江志鵬涉嫌賄選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依違反選罷法分別判處張和江徒刑八月和四月,江得易科罰金,二人不服上訴駁回定讞。
前九如鄉長張振亮前年底登記參選縣議員,於十月廿日晚上,在高樹鄉公平路旁鐵皮屋涉嫌交付卅萬元予江志鵬,藉由他曾任鄉代、鄉公所秘書等職務的優勢賄選,被檢方查獲。
張等二人均辯稱,卅萬元為辦理選舉說明會費用,否認犯行;屏東地院認定罪證不足,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檢調人員確在江引領下查扣卅萬元現金,張也坦承交付這筆錢,判處張徒刑八月;江則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二人均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判決上訴駁回,高雄高分院和高雄高分檢均收到判決書,將依法執行,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