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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侵害人格權 面臨5年刑及民事求償

    王姓男子和解後違約PO個資誹謗,判賠90萬。(資料照)

    王姓男子和解後違約PO個資誹謗,判賠90萬。(資料照)

    2024/08/26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王姓男子在網路公開冤家的個資,法院判賠九十萬元;律師江信賢指出,凡是有關自然人的身分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不論是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資,均屬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可能面臨五年以下刑期牢獄之災;民法也屬於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得不償失。

    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生日、國民身分證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江信賢表示,本案行為人僅因私人細故之不滿情緒,於無正當理由下逕行使用他人姓名、職業、電話及照片,明顯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加上近年來實務對於違反個資行為的處罰愈趨嚴格,甚至民事損害賠償認定也趨向高額,行為人此舉實不明智,得不償失。

    江信賢律師認為,民眾固然可以在臉書或其他通訊軟體發表不滿或是喜怒哀樂等諸多情緒,不過,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有法定原因,否則,不當揭露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出他人的個人資料,都有觸法之虞。當有可能揭露他人個資的情況,不論是圖片或文字,務必適當遮掩、馬賽克或有其他避免他人可以辨識出當事人資料的作法,可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才是合法的作法。

    對於媒體針對有關公眾利益的個人資料部分,是否可以適度揭露?江信賢說明,例如政治人物處理公共事務、詐騙集團某某公司涉及吸金犯罪、公司負責人是何人,當然可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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