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替435被害人求償99億 八仙若判須賠 金額上看10多億
八仙若判須賠償,金額上看10多億。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昨就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粉塵爆炸案民事求償案,做成指標性見解,指八仙公司也應負起賠償責任。此見解雖未如大法庭見解可對下級審具有絕對拘束力,但司法實務上,上級審仍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判決結果;也就是說,消基會替四三五名被害人求償共九十九億元的案件,八仙也可能成為須賠償對象,讓多數受害人因目前呂忠吉及其公司根本拿不出多少賠償金的「二度傷害」苦楚,能獲得較完整的補償。
消基會先替九十八名被害者求償廿一億餘元案件,一審士林地院去年四月命主辦派對的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兩家公司,應連帶賠償九十八名被害人共四億五八八萬餘元,兩家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就其中三億一○九六萬餘元負連帶賠償責任;八仙因只出租場地,陳柏廷等八人均不必賠償。
消基會後來再替三三七名被害人求償七二億餘元部分,一審士林地院至今歷經七年時間審理,因被害人數眾多,尚須逐一釐清每名被害人的傷勢,並計算玩色、瑞博與呂忠吉的賠償比例,以及八仙公司等被告是否具賠償責任,故尚未宣判。
這兩案共四三名被害人的求償案件,均尚未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故八仙公司未來有可能遭二審改判或一審判決須負起賠償責任;另以一審曾對九十八名被害人判出獲賠四億多元的前例,若依此粗算,扣除犯罪被害保護協會所給的能力減損金、精神慰撫金,研判另有數億至十數億元可能額度的賠償金,有機會由八仙公司負責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