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造成傷亡 廠商也有責
警方接獲檢舉後,前往現場開罰。(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非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人員,不得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否則將會挨罰最高兩千四百元罰鍰,律師房彥輝指出,若因指揮行為不當而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指揮者及廠商除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第一線的指揮者更須負擔刑法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等刑事責任。
房彥輝說,道路施工廠商為了一時方便或為了節省人事成本,直接找工人或「假義交」穿上反光背心管制交通;若有攔阻人、車通行的情形,就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此外,又因工人未受專業訓練,如導致指揮失當,指揮者及廠商兩者都必須負擔民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例如車損等。如果造成人員受傷,指揮人員須負擔過失傷害罪等責任,若嚴重到有人死亡,則須負擔過失致死責任。
冒用公務員服飾 可罰1萬5千元
部分不肖施工廠商為了避免聘用工人指揮交通遭到民眾檢舉,可能會要求工穿上類似警察、義交的衣物,若該衣物上有明顯的警察或義交字樣,造成民眾誤會的話,律師房彥輝則表示,這將涉犯冒用公務員服飾罪,將可處罰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警方則指出,不論警察或義交人員,制服上衣均有明顯的臂章,上方也都會註明服務單位及編號,若發現是某某保全公司或其他單位,則可向警方檢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