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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保法初審通過 打詐新四法拚本會期三讀

    司法委員會昨排審「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列席報告。(記者塗建榮攝)

    司法委員會昨排審「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列席報告。(記者塗建榮攝)

    2024/06/07 05:30

    「網路流量紀錄」 關鍵條文待協商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不過,包括:新增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規定、修正得通訊監察之罪名,以及司法警察官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是否須經檢察官同意等關鍵條文,則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

    「打詐新四法」送立院審議,三日、五日已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昨再初審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力拚本會期全數三讀。

    司法委員會昨排審「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列席報告。鄭銘謙指出,當網路詐騙、盜取個資等案件發生時,如電信事業相關業者有保存網路流量紀錄,則可藉由分析行為人的數位足跡,溯源及追查攻擊者身分,了解攻擊手法及受害者被害情況及規模,甚至發現潛在受害者以提早防範,故保存網路流量紀錄,並使執法機關循法律程序調取有其必要。

    針對「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逐條討論時,在場立委討論後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基礎,修正後通過。

    初審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至於本次修法重點之一,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之條文中,法務部放寬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搜集證據,有事實足認有必要時,得直接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此舉引起立委疑慮,該條條文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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