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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碰女客內衣肩帶 相館老闆性騷判拘

拍照碰女客內衣肩帶,相館老闆性騷判拘。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拍照碰女客內衣肩帶,相館老闆性騷判拘。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3/08 05:30

法官︰林男對女客刻意偷襲、短暫性觸摸 屬不當觸碰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家照相館老闆林姓男子,他在幫女客人拍照調整姿勢時,被女客人指控除了碰觸其肩膀、還碰她的內衣肩帶等情節,讓她感到很不舒服;全案進入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定林男的行為構成性騷擾罪,判處拘役卅天。

老闆當下向女客人表示歉意

女客人指控,去年六月她到該家照相館拍大頭照,林男給她一件男用衣物更換,因上衣領口很大,她穿上後露出肩帶,林跟她說衣領不能太高,就順勢碰她的肩部,拉扯衣服露出鎖骨,之後又在假裝整理衣服時,觸碰她的內衣肩帶;女客人覺得很不舒服,要陪同她的男友進入拍照間,林男當下向女客表示歉意。

認定女客不致冒偽證、誣告風險構陷

被害人提告後,林承認提供衣物讓女客人更換,但他是轉動女客人肩膀位置調整姿勢時,不小心碰到對方右上臂靠肩膀的位置;當時女客人的內衣肩帶跑出來,有叫她塞一下,他沒有拉到對方的內衣肩帶,也未把領口往下拉露出鎖骨。

法官認為,女客人與林男間僅為消費者與商家關係,女客人不太會冒偽證、誣告的風險虛構故事以構陷林男,堪認女客人證述應有高度的憑信性;再者,若非女客人拍攝過程中因林男行為感到不悅,其男友當無須應其要求進入拍攝空間,林男也無須對女客人表示歉意。

法官認為,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為構成要件;至於「其他身體隱私處」的界定,應著重於未經被害人同意,基於性騷擾犯意趁其不及抗拒時觸摸對方身體,並引起被害人嫌惡之感,均屬身體隱私部位。

法官依此認為,林男對女客人刻意施以偷襲、短暫性的觸摸,屬不當觸碰,性騷擾意圖明顯,認定林男行為構成性騷擾,判處拘役卅天,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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