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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供詐團 人頭男判刑 恐賠1400萬

提供帳戶給詐團,人頭男除了判刑,恐賠高達1400萬。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提供帳戶給詐團,人頭男除了判刑,恐賠高達1400萬。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1/24 05:30

1被害人獲判賠5百萬 其他15被害人也可求償

〔記者鮑建信、吳政峰/綜合報導〕高雄市男子李昆益涉嫌提供帳戶等資料,供詐欺集團行騙使用,導致薛姓女子等十六人受害,損失高達一千四百多萬元,橋頭地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將李男判處徒刑五月、併科罰金六萬元,民事庭再判賠償五百萬元給薛女。

16人受害 總財損1千4百多萬

據了解,本案目前僅李男到案,而薛女當初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因此刑事判決出爐、民事部分移送民事庭後,薛女被騙的五百萬元,須由李男負責賠償。至於其他十五名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求償,所有被害人均提告後,全部一千四百多萬元財損金額,也勢必要由李男負起賠償之責。

判決書指出,被告李男將兩家銀行的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提供給詐團使用,導致薛姓女子等十六人,二○二一年九月至同年十一月間陸續被騙匯款,總金額一千四百多萬元,其中薛婦個人就匯了三筆共五百萬元。

被害人陸續報警後,辦案人員循線逮捕提供帳戶的李男,依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承辦檢察官聲請院方簡易處刑。李男否認犯行,出庭辯稱,他交付帳戶等資料給暱稱「阿樂」的男子,對方宣稱經營融資公司,帳戶是用在幫忙製作薪轉紀錄,這樣貸款比較容易通過,他並不知道被對方拿去行騙。

李男稱帳戶是製作薪轉紀錄 法官不採信

橋頭地院審理後,不採信李的供詞,審酌李男未賠償薛女等所有被害人,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另也考量李男高中畢業學歷、家境清寒等因素,依此判刑五月、併科罰金六萬元,可上訴。

由於薛女附帶民事求償,案件移送民庭後,民事法官審理期間,李男均未出庭及提出書狀答辯,法官因此判決李男賠償五百萬元;薛女打民事官司雖然勝訴,但李男經濟狀況不佳,甚至放棄抗辯,能否償還巨款仍在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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