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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騙錢 人頭戶背洗錢罪扛鉅額賠償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修提供帳戶罪,圖為洗錢防制法新制與舊制差異。(資料照)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修提供帳戶罪,圖為洗錢防制法新制與舊制差異。(資料照)

2023/11/20 05:3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陳姓女子因找工作而提供帳戶,淪為詐騙集團的洗錢帳戶,她聲稱自己是受害者,但仍被判刑六月,且要賠償受害者四三七萬元。對此,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宇軒指出,「洗錢防制法」在今年六月十六日修正實施,只要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給詐欺集團者,就會被起訴。

近年來詐騙猖獗,犯罪集團為取得人頭帳戶,想盡辦法向民眾騙取或購買,衍生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故意的爭議。此外,詐騙集團也會製作「教戰手冊」,教導提供帳戶者在事後報警,宣稱自己的帳戶係遭人盜用,以避免遭判刑。

今年六月間,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增訂了「無故交付帳戶罪」,來處理人頭帳戶氾濫的問題。吳宇軒說,根據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第十五條之二規定,若因案涉及幫助詐欺及洗錢者,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五年以內再犯者,有期約、收受對價之行為,或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可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吳宇軒表示,陳女涉案期間在新法修正前,但她涉案情節有跡可循,並非為受害者,檢方予以起訴,一審判處她有期徒刑六月,且不得易科罰金,因此陳女除了面臨刑責,還要面臨民事賠償,幾乎一個人「全擔」責任,實在相當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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