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分手勒斃她 健身教練判15年定讞
張男勒斃前女友,判刑15年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健身教練張育銘去年在租屋處勒斃提分手的女友,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認定他並非預謀殺人,酌減改判十五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法院判張男應賠償女友家屬共七百九十四萬元,可上訴。
民事判賠女方家屬794萬
去年二月廿二日下午四時許,張男趁女友返回租屋處勒死對方,再傳訊給朋友稱:「我沒辦法回頭了」、「我想要和她一起永遠留在這間房子裡」,並拜託友人代為照顧母親、處理後事,隨後持刀輕生。警方獲報趕往現場將兩人送醫,他撿回一命,女友不治;檢方起訴認定張男仗著體型、力量優勢勒死女方,且無悔意。
法院審理時,張男認罪,並主張符合自首規定。新北地院一審指他犯案後雖有傳訊息給朋友,卻未告知犯行,而且見警方到場仍突然關上並反鎖房屋大門,可見他並無自願接受裁判的意思,不符合自首要件。
一審同時認定張男分手後即預謀犯案,犯案時還勒住女友達二至三分鐘,殺意甚堅、手段殘忍,犯後也未獲得死者家屬原諒,更無真誠悔悟,依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張男上訴後仍稱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且非預謀殺人,也希望用服刑時在作業工廠的收入,賠償女方家屬;律師進一步強調張男並未毀壞屍體、犯後有悔意,一審判無期徒刑過重。
高等法院二審指被勒斃的死者四肢無抵抗傷、防禦傷也少,且無證據證明他是預謀殺人,加上他始終坦承殺人並清楚交代犯案過程,又於犯案後持刀自殘,不過至今未達成和解,改判十五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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