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全毋須良民證 業者會提供名單供警列管
蕭姓保全員作案得逞後在搭乘電時高興的作出勝利手勢。(記者劉慶侯翻攝)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有詐欺前科的蕭姓男子擔任北市士林區某豪宅保全,卻監守自盜,偷走住戶九百餘萬元現金,根據台北市刑警大隊指出,目前保全業者聘用保全人員,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雖不得向求職者要求提供如「良民證」等人身機密資料,但因「保全法」屬於特別法,因此業者得將聘用名單送交當地警分局,由警方進行前科查證。
警方表示,保全業者在聘用保全人員時,為免觸犯就服法相關規定,會先行要求求職者「自行」、「主動」提供「良民證」,以資識別對方有無刑事案件紀錄。同時,也會將錄用名單送交當地警分局偵查隊與派出所列管,再由警方進行素行資料調查。
此外,轄管警分局,也會每年根據保全業者提供的名單,再次進行覆檢,查察有無觸法受懲行為,以供業者作為考核依據。
也因此,許多保全業者在聘用保全員後,日後保全員被查出以前或之後,曾觸犯法條受懲處,保全業者會立即將聘用人員解僱。
但是,根據保全法規定,求職者雖曾犯有刑事案件,若未遭法院判刑服刑,或是僅是受緩刑處分,或是得易科罰金懲處者,則不在此限。仍可擔任保全工作。意旨就是保障民眾一定的求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