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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上銬偵訊 法官判無罪 警署挺警︰依法用銬

小檔案》警職法戒具使用規定

小檔案》警職法戒具使用規定

2023/08/14 05:30

〔記者姚岳宏、蘇福男、洪臣宏/綜合報導〕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在法庭稱警方製作筆錄時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否認販毒,高雄地院法官卻採信被告說詞,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讓基層員警整個炸鍋,怒批「以為回到侏儸紀時代」,警政署昨發出聲明,支持員警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並兼顧人犯安全。

二○二一年五月,李男透過程姓少年,將十包毒品咖啡包以三五○○元賣給盧姓少年,李男在警詢和檢方偵訊時都自白坦承犯行,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

法官認為上銬偵訊是「不正方法」

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林青怡、王聖源和胡家瑋審理認為,李男在警詢中是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心理壓力之虞,因此認為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的手銬卸下,屬刑事訴訟法的「不正方法」,自白無證據能力,加上證人證詞多所矛盾,因此判李男無罪。

高雄地檢署認為,判決顯有不當,收到判決後已依法提出上訴。

警政署表示,尊重法官個人心證,但仍呼籲法院應從實務面思考,是否警詢階段、確有壓制犯罪嫌疑人之自由意志而致不正詢問?同時應重視第一線員警執法時的人身安全及擔負之法律責任,倘若人犯跑掉,或再度發生警員遭攻擊傷害案件,誰來負責警員人身安全、後續賠償等法律責任。

警政署說,過去曾發生經逮捕或自行到案的被告或嫌疑人,初時態度配合無異狀,但卻突發脫逃、跳樓,甚而自殘、自殺或攻擊警察,更不幸的,也曾發生員警不幸被刺死悲劇,造成無法彌補結果。

警政署指出,被逮捕的犯嫌一經脫逃成功,員警須擔負縱放人犯罪,因此員警面對每個罪嫌,自逮捕到解送地檢署前都不可懈怠輕忽,不僅是為完成警察任務,更為了保障執勤安全,也同樣保護犯嫌人身安全。

警政署強調,員警維持社會治安責無旁貸,但社會也應保障員警合理合法維護自身的生命身體安全,員警依法使用警銬,也應有社會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所教授兼所長、中華警政研究學會副理事長許福生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二八二條只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對於偵查中之應訊,則無相關禁止規定。如此可知現行法制下,偵查中上銬並不表示其任意陳述性會受到壓制,反之安全戒護才是上銬與否重要考量。

許福生說,不正詢問,重點應該是在於詢問方式、有無足使受詢問者無法出於任意性而回答;除非法官發現嫌犯明顯不需要使用警械的情況,否則不應檢討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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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警詢時上銬被認「不正方法」判無罪,警政署回應:
支持員警依法用銬。 (資料照)

毒販警詢時上銬被認「不正方法」判無罪,警政署回應: 支持員警依法用銬。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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