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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部分違憲 2年內修法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6/17 05:30

立法不足 侵害被告和律師秘密溝通豁免權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理律法律事務所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二條、第一三三條規範層面不足,檢察官在沒有具體事證認定律師構成犯罪時,就搜索律師事務所,侵害被告和律師間的秘密溝通豁免權。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宣示刑訴法未將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

判決指出,整體觀察相關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秘密自由溝通權而衍生的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未保障律師的工作權及被告的訴訟權,應於兩年內修正刑訴法,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辦理搜索、扣押事務,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刑訴法主管機關司法院回應,將依判決意旨修法。

至於刑訴法規定中,由法官審查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聲請案,對搜索、扣押的裁定及執行,設有監督及救濟機制,未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扣押設有特別程序,大法官認為此部分並未違反居住自由、律師工作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判合憲。

簡言之,律師若是第三人,檢察官搜索時發現律師與被告間的訴訟文書,不得搜索扣押;律師若是被告,檢察官不受此限,可搜索事務所並查扣證據;若部分是訴訟文書、部分是犯罪證據,律師不服檢察官的扣押,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搜索、扣押處分,並聲請封緘扣押物送交法院檢視審查,由法官裁定哪些資料不得搜索扣押。

但法務部二○○四年的函釋即已敘明,律師因業務上知悉的秘密,若涉及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信賴關係所獲知者,不得為檢察官搜索扣押的客體;且據憲法法庭書記廳統計,二○二○至去年間,搜索第三人律師事務所共廿件,其中十八件為律師是被告、嫌疑人或涉串供滅證,另二件為事務所是犯罪行為地,皆與律師執行業務無關,故本判決對檢察官的偵查實務影響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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