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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懲 賣帳戶助詐 可判3年

立院日前已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人頭帳戶罪,未來若賣帳戶、或提供三個(含)以上的帳戶或帳號給詐團,最重可處三年徒刑。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立院日前已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人頭帳戶罪,未來若賣帳戶、或提供三個(含)以上的帳戶或帳號給詐團,最重可處三年徒刑。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3/06/13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南投縣林姓男子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三名被害人共匯四八九萬元到林男戶頭,除了刑責,法院判林男應如數賠償三被害人被騙的錢;人頭帳戶一直是詐騙集團重要犯罪工具之一,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規定,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用途,通常只會依洗錢或詐欺罪的「幫助犯」論罪而獲得減刑輕判。不過,政府加強打詐力道,立院日前已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人頭帳戶罪,未來若賣帳戶、或提供三個(含)以上的帳戶或帳號給詐團,最重可處三年徒刑,可說是「重刑伺候」。

此外,提供金融帳號、帳戶,供詐團使用作為被害人匯錢用途,一旦被查獲,通常會被依共同侵權責任判賠被害人的損失,且會「賠很大」,可能數倍於賺取的酬勞,不過,檢警指出,加強打詐刑責,是遏止人頭帳戶猖獗的重要武器。

法務部指出,現行提供人頭帳戶供詐團犯案者,大多依觸犯刑法三三九條詐欺取財罪或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論罪,若是初犯、具悔意等因素,不少案例是輕判八月以下,甚至獲判六月以下,且獲得緩刑。

此外,檢警在偵查中也發現,有些案例欲證明提供人頭帳戶者有幫助犯的犯意,也有相當難度,例如,嫌疑人堅稱因求職而提供金融帳戶,卻被詐團利用來詐騙犯案,即是一例。

法務部因此參考日本法訂,在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中,增訂「人頭帳戶罪」,要求民眾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使幫助犯的構成要件「客觀化」。此修正條文已於五月十九日獲立院三讀通過,預料近日經總統公布三日後即正式實施。

此項人頭帳戶罪明訂,未來民眾若賣帳戶或帳號,具對價不法關係、及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達三個(含)以上者,即直接觸法論罪,最重可處三年徒刑;第三種情形是,若檢方無法證明提供人頭帳戶者有幫助犯的犯意時,如求職者提供帳戶而觸法,採「先行政、後司法」模式,先予行政裁處,若五年以內再犯,即觸犯人頭帳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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