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案三讀》營業場所違消安 最高直接罰30萬
立法院院會30日完成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主持議事的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調整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共修正二十七條條文,是「消防法」公布三十七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包括營業場所違規可直接開罰、危險物品場所應遴用保安檢查員,並提高違規罰責,謊報火警等罰鍰額度提高至少三倍。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盼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為落實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六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二十二個子法修訂工作。
謊報火警 罰鍰提高至少3倍
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二十七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
此次修法也全面提高違規罰責,如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罰鍰額度至少提升三倍。
消防署表示,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六千元至五萬元,提高到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此外,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
消防署指出,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迄今已二十八年,預計三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五千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為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為五年。
消防署表示未來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就直接開罰,罰鍰額度最高30萬。圖為2020年4月台北市中山區錢櫃KTV旗艦店大火救援現場。 (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