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水噴臉+跟騷 兩罪都判要關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和傷害罪,分別判黃男一年二月和四月,均不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黃姓男子因同居潘姓少女要求他與前女友斷絕關係,憤而拿辣椒水噴潘女臉部,還攜帶凶器到她家恐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和傷害罪,分別判黃男一年二月和四月,均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去年七月二十四日晚上,黃男在屏東縣恆春鎮東門附近蓄洪池處,潘女要求他與前女友斷絕往來,黃男因而心生不滿,持辣椒水,朝潘女的臉部噴灑,導致雙眼受傷。
同年八月卅日,潘女回恆春鎮與母親同住,並在隔月二日,以LINE傳送分手訊息,並封鎖黃男帳號,黃卻在四日下午,以新辦交友軟體LEMO傳送訊息,表達復合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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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潘女未回應,黃隨後到她家按門鈴又未果,持破壞剪破壞大門進入後,毀壞潘女手機,右手並掐她脖子推撞牆面要脅復合。黃男見潘女還是沒有反應,將她推至房內,並自廚房處二度取出菜刀恫嚇,並造成她多處受傷。
高雄高分院審酌黃男認罪,依刑法傷害罪和跟蹤騷擾防制法,分別判處徒刑四月和一年二月,均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