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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案索賄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判10年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帶頭當綠能蟑螂,判刑10年。(資料照)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帶頭當綠能蟑螂,判刑10年。(資料照)

2023/05/25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身為鎮長竟帶頭當綠能蟑螂!無黨籍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於鎮長任內利用公所經辦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專區等案,索討一百零七萬元回扣;苗栗地院認定陳男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兩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所得沒收。時任公所機要秘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廠商蔡弘懋,各被判刑三年八月、一年四月及六月,因黃、蔡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均獲判緩刑。

透過鎮務顧問 向參與業者要錢

法官直指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賄賂金額達一百零七萬元等情,將兩次犯罪分判八年及七年六月徒刑,合併執行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判決指出,陳漢志二○一九年間透過鎮務顧問黃晏樂,向有意參與太陽能光電標租案的業者要求付賄,其中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回應說,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遂指示承辦人將標案資料拿給蔡,有利於能旺公司事先評估。

公所機要秘書等3人 同案判刑

標案由安集公司得標後,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蔡弘懋分兩次付賄,一次是同年十二月直接以紙袋裝著卅六萬元現金,前往陳漢志的服務處交給陳;另一次於二○二一年四月約在通霄海水浴場旁的土地公廟前,蔡將紙袋裝的七十一萬元現金,丟入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

苗院審理時,陳漢志僅承認向蔡弘懋索賄,否認向另一業者要求賄賂;陳志豪否認犯行;同案被告黃、蔡都認罪,合議庭綜合人、物證,認定四人犯行明確。至於另一被告、負責標租案的林姓承辦人,法官認為他是受鎮長指示出席洽談及交付檔案,無犯意聯絡事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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