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身亡 訴請婚姻無效不易
十八歲賴姓高中生墜樓身亡,他身後遺留的五億元遺產誰來繼承引發議論。(家屬提供)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中十八歲賴姓高中生墜樓身亡,他身後遺留的五億元遺產誰來繼承?若打「婚姻無效」官司是否有用?有法界人士說,夫妻一方死亡,想要主張「婚姻無效」恐怕不易,台南高分院一個判決案例指出,A婦對孩子提告,主張她與亡夫生前的離婚協議無效,她仍有繼承權,孩子也同意此主張,但法官認為婚姻關係的訴訟,夫妻一方必須是被告,但其中一方既已死亡,兒子欠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資格,依此駁回A婦的訴求。
有人主張結婚證人不曉得雙方結婚的真意,婚姻應該無效;在台南高分院的判決案中,A婦也主張,二○一七年丈夫因外遇、負債等原因,拿著離婚協議書給她簽字,但當時協議書上已有兩名證人簽名。
二○二○年A婦的丈夫死亡,A婦主張證人雖是亡夫的朋友,但丈夫死後,證人不曉得她與丈夫離婚,也不曉得雙方是否有離婚真意,因此她對丈夫的繼承人亦即孩子提告,請求離婚無效。
欠缺一方當事人 有駁回實例
A婦要確認與亡夫的婚姻關係存在,為何要告兒子?
因為家事法卅九條規定,除非有明文可由「他方」為被告,否則被告應該是關係人,A婦認為丈夫死亡後,「他方」可解釋為亡夫的繼承人,所以A婦的小孩成了「被告」。A婦有四名子女,其中二人認同母親離婚無效、繼承權有效。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婚姻關係的訴訟是由配偶提出,就只能以配偶一方為被告,若夫妻中的一方死亡,不能以「他方」做為婚姻關係的被告,依此駁回其訴。
二審時,A婦主張「他方被告」應該擴大解釋為「死亡配偶的全體繼承人」,如果不准許在世的配偶,對於婚姻關係提訴訟,這樣對生者不公平;不過台南高分院不採認此一擴大解釋的主張,同樣駁回其訴,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