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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幫聚集公共場所 最重處3年刑

竹聯幫明仁會等黑幫,三月間陸續舉辦春酒,行徑高調囂張。(資料照)

竹聯幫明仁會等黑幫,三月間陸續舉辦春酒,行徑高調囂張。(資料照)

2023/05/10 05:30

明仁會高調春酒惹議 立院修法補漏

〔記者吳政峰、邱俊福/台北報導〕竹聯幫明仁會等黑幫,三月間陸續舉辦春酒,行徑高調囂張,因可供警方約制的法令不足,強勢執法不易。為了補漏,立法院上月緊急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新增「明仁會條款」;修正案昨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只要明示或暗示自己是黑幫,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經警方舉牌三次不解散者,最重可判刑三年、併科三百萬元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 三讀通過

警政署對此表示,現行警方對黑道幫派的公開活動,僅能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臨檢及路檢勤務,沒有刑事罰效力,也缺乏強制力,立法後對幫派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可提供警方具刑事罰效力的執法法源。

鑑於竹聯幫明仁會、旭仁會、太陽聯盟等接連高調舉辦春酒,挑釁公權力,立院參酌刑法第一四九條妨害秩序罪及日本的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

先行政後刑罰 提供警方執法法源

新法採「先行政後刑罰」手段,對於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有關,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受該管公務員(警察)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所稱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只要自稱黑道、甚至虛構幫派名稱,也屬「明示或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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