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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版挖眼案 暴力男二審加重判刑

警方即時馳抵逮捕周立龍(圖右),陳姓店員才沒有受更嚴重傷害。(警方提供)

警方即時馳抵逮捕周立龍(圖右),陳姓店員才沒有受更嚴重傷害。(警方提供)

2023/04/19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男子周立龍於二○二一年十月廿三日防疫期間,酒後沒戴口罩到台中市中區一間超商,陳姓店員勸他戴上口罩時,周男發飆痛打陳男,將陳打斷十根肋骨,合併血胸等嚴重傷勢,台中地院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二年十月,台中高分院認為周男「惡性非輕」,加重改判三年十月;民事部分,陳男索賠一○八萬餘元,周男沒出庭,台中地院判決應賠償七十七萬餘元,可上訴。

無前科 「惡性非輕」仍不宜輕縱

全案發生前一個月,屏東縣才發生楊姓男子不滿女店員勸戴口罩,徒手摳挖女店員雙眼,差點造成女店員失明,楊男最後被判刑五年確定;台中發生的這起毆打超商店員案,周男不滿被勸說戴口罩的犯案動機、行徑與楊男相似,當時被稱為「挖眼案翻版」。

重傷害罪的刑度為五年至十二年,台中地院法官考量周男無前科、承認犯行及未遂,對周減刑,依重傷害未遂罪輕判二年十月。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量刑太輕,以「惡性非輕,造成損害不小,不宜輕縱」為由,撤銷原判決,改判周男三年十月徒刑。

民事部分,陳男索賠一○八萬餘元,包括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與慰撫金七十五萬元,周男沒出庭、也未具狀答辯。

台中地院認定,周男對陳男施以暴力,包括持玻璃罐砸擊頭部、抓拉陳男頭髮撞擊咖啡機及桌子,再持玻璃酒杯敲擊頭部,又用腳踹踢倒臥在地的陳男;陳男傷勢嚴重,右側肋骨骨折(第五至七根肋骨)、左側肋骨骨折(第三至八根、及第十根肋骨)合併血胸,共計十根肋骨骨折,另有顏面及後枕部撕裂傷與挫傷、腦震盪症候群、眼眶骨骨折、雙側肺挫傷等傷害,幸好事發沒多久警方就趕抵,陳男才沒有蒙受重大不治或更嚴重的重傷害。

法官考量擔任鷹架工、汽車美容工作的周男收入不高,慰撫金應賠償五十萬元,看護等費用酌減,判決應賠償七十七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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