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社會勞動可回任 入獄就免職
2023/03/15 05:30
〔記者陳恩惠/桃園報導〕桃園市警察局人事室主任紀國雄表示,葉姓警員因盤查路人被控妨害自由罪,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別判處四月、六月有期徒刑,前者得易科罰金,後者因最重本刑逾五年不得易科罰金要件、但可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獲允許易服社會勞動,期滿後可申請復職,若入獄服刑則不得回任。
紀國雄指出,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處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應執行原宣告刑,遴任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檢方:分案後依法處理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允煉表示,對於中壢警分局葉姓警員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地檢署執行科尚未收到此案,因此未予分案,將待分案後依法處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