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盜採?疏忽?犯意不易舉證
劉男去年採收前拍的結實纍纍照片,之後他發現整串的茂谷柑,「最大粒的不見了」。(劉男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劉姓果農所種的茂谷柑,去年發生被人「盜剪」逾一千台斤,法官採信被指控的許男不識界線而誤剪;法界認為,刑法第十二條規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不罰出於過失的行為,因此許多竊盜罪被告都以「不小心」、「弄錯了」辯解,也就是主觀上沒有竊盜犯意,但法官不會讀心術,必須從客觀的事實證據,來判斷是否有偷竊犯意,這也是被控盜採水果、檳榔案件,不同的客觀事證,判決會南轅北轍之因。
許男被控盜採茂谷柑案,法官判處無罪確定;南投縣有一相似案例,李姓與陳姓男子於前年三月駕駛貨車持檳榔刀「沿路割檳榔」,割取林姓男子的十六串檳榔時,被村民發覺報警,兩人被警察攔截,陳男辯稱是李男約他一起工作,他不知是盜取檳榔,李男則辯稱是楊姓男子聘他割檳榔。
楊男卻作證說,他是委託李男去巡視檳榔,沒委託李男採割檳榔,法院因此認定李男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判處八月徒刑,陳男不知內情獲判無罪,李男被判有罪的重要依據,就是楊男稱「不是叫他(李男)割檳榔」。
律師鄭懿瀛指出,被告有無主觀犯意,要從客觀的事實證據「反推」,客觀事證應檢視是否違反常理,以偷水果為例,如果是三更半夜採水果,用貨車在短時間大量採割,不走大馬路而是走小巷弄離開,這都不是一般受雇採收者的正常行為(常情),就能推論具有竊盜犯意,而非「不小心」、「搞錯了」。
鄭懿瀛說,如果摘採水果的行為並未違反常理,就難以構成有罪的心證,至於用大石頭為地界等客觀事證,能否推論被告是否具主觀犯意?這就牽涉到法官的心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