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盜領30次 侵害經濟也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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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孫子盜走阿嬤一百多萬元,被台南地院法官依家暴詐欺罪判刑三月。律師蘇俊宇說,實務上很少見「家暴詐欺罪」,但家暴法第二條規定,不只身體、精神受到侵害,還規定「經濟」上受到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都算是家暴。
蘇俊宇說,「經濟上侵害」的家暴案例很少,以南院這次的判決來看,可以發現法院對於家暴案的構成要件,認定上較寬鬆,同時也相當尊重當事人的感受。至於受害人受到家暴侵害時,可以聲請保護令自保。
蘇俊宇表示,家暴法剛完成修法時,保護令的認定也很寬鬆,即使是單一侵害,法官也會核發保護令,但近期有些改變,核發保護令時,有些法官會多一些審酌,包括家暴行為是否有「持續性」等。
嬤還可聲請保護令
對於金孫詐盜阿嬤存款事件,楊男在兩個月內分卅次盜走百餘萬元,蘇俊宇對此認為,這可以主張是一種持續的家暴行為,因此該案不但適用家暴法,阿嬤還可以聲請保護令。
不少國人對於家暴、男女平權等,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概念,但多半停留在身體、精神上的侵害,實則家暴法也保護經濟上的自主權,例如社會上常聽到,啃老族不斷要脅父母給錢,或是見長輩年邁拿走長輩的財產等情,都屬於家暴行為,如果有持續性,就可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