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打擊詐欺洗錢 犯罪所得逾億加重處罰
法務部擬修正洗錢防制法,針對犯罪所得一億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增訂利用虛擬資產洗錢、人頭帳戶、收簿集團刑責。(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為打擊詐欺洗錢犯罪及遏制人頭帳戶氾濫,擬修正洗錢防制法,針對犯罪所得一億元以上者加重處罰,並增訂處罰「利用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工具洗錢」的犯行,以及增訂人頭帳戶罪,和對詐團收簿行為訂定刑罰。
利用虛擬資產洗錢加重刑罰
法務部昨舉行春節後第一場記者會,檢察司長黃謀信指出,詐騙金額逾億元者,影響被害人與金融秩序甚鉅,因此要加重處罰,相關刑期與文字,現由研修小組討論中;而日益蓬勃的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工具,屬潛在洗錢工具,為具體規範此種犯罪類型,擬增列處罰這類新興洗錢手法。
此外,詐騙集團須透過人頭帳戶收款,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出賣帳戶民眾,多認定觸犯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但如此犯行屬「幫助犯」,必須依附在「正犯」成罪情況下才能判刑,且刑期也可打折,嚇阻力不足,形成執法機關疲於奔命打詐,人頭帳戶依舊氾濫現象。
增訂人頭帳戶、收簿集團刑責
為強化民眾對於帳戶的控管意識,避免更多人受害,擬獨立並明確訂出「人頭帳戶洗錢罪」,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提供洗錢,即可依該法科予刑責,解決實務上處罰人頭帳戶的證明問題;再者,擬新增收簿集團(蒐集人頭帳戶者)刑責,填補目前法規不足。
法務部之前已針對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的趨勢,衍生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為提高嚇阻力而提出刑法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
法務部長蔡清祥盼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因應日新月異的犯罪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