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內7度收賄240萬 國民黨前議員劉馨正 判刑12年定讞
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員劉馨正(左),收取廠商兩百四十萬元賄款,被重判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員劉馨正,擔任公營事業新竹瓦斯公司總經理期間,連續在高鐵車站男廁、高鐵車廂等處,共七度收取郭姓廠商的兩百四十萬元賄款,協助獲得多件標案,但劉否認犯罪;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劉罪證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兩百四十萬元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檢方指控,劉馨正從二○一二年三月起至二○一四年六月間,擔任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屬新竹縣政府出資設立的公營事業)總經理,劉明知郭姓廠商為求得他從寬審查、核定該公司得標、承做工程,並配合辦理規劃設計,從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二日,在高鐵新竹站男廁內、高鐵車廂、高鐵左營站等處,七度向郭收取賄款共兩百四十萬元。
法院審理時,劉否認收賄,辯稱郭男指控收賄說詞並非事實,強調「我從來沒有拿過郭男任何東西」,且來找他的都是一名蔡女,蔡女雖曾拿東西給他表達感謝之意,但他覺得不好而拒收,另外之所以未向政風室舉報,是因為「我做人太過柔軟」。
新竹地院不採信劉馨正的說詞,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數罪併罰規定,合併重判劉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劉不服上訴。
高院認為,依據郭男、公司會計等人證詞,以及公司手寫帳冊等資料,可以證明劉馨正收賄事證明確,而其七個收賄犯行屬接續舉動,應以接續犯論一罪,改判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兩百四十萬元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