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風險指數高!摸胸3次判1年 色保全刑滿不能出獄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蔡姓男保全員,二○一六年間花九百元與一名少女完成「摸胸三次」的色情交易,事後被查獲,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一年,連同另犯的詐欺、竊盜等罪,刑期共三年十個月,入監後原定明年出獄。但他在獄中被評估「再犯風險指數高」,高等法院裁定他刑後須接受強制治療,也就是他刑滿之後並不能出獄,必須治療到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才可有望獲准重回社會。
治療到風險顯著降低才有望重回社會
據了解,猥褻未成年人的犯行,想要被評估為再犯可能性顯著降低並不容易,過去曾有類似犯行者,刑罰方面關一、兩年後已經服滿,但強制治療始終達不到「顯著降低」,最後在獄中治療時間長達近十年,連同已服的刑期,總共「坐監」十餘年才讓他回歸社會;依此看,蔡男想重獲自由也是遙遙無期。
蔡男二○一六年間,經人介紹結識年僅十五歲、就讀國三的少女,少女因缺錢花用,與蔡男達成交易,以每次三百元代價讓他摸胸部或隔著內褲摸下體。某日,少女又去找蔡男,但跟一名認識的人說出「摸胸拿錢」一事,對方大驚,趕緊告知少女家長,蔡男狼行因而曝光,並被判定與女少性交易三次。
以金錢誘惑 影響少女身心發展
高等法院表示,蔡男雖經對方同意才動手猥褻,卻以金錢引誘達成目的,影響少女身心發展,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一年,連同其他犯行共應執行三年十個月刑期。
蔡男入監後,原定明年出監,但獄方治療評估會議認為,蔡男接受身心治療課程後,性犯罪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情況符合刑法第九一條之一「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
高院認為,鑑定、評估是由治療師等專業人士,綜合各項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標準,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且已敘明蔡男須治療的理由,故裁定蔡男刑滿後,應到醫療院所接受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檢察官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的必要性。
檢察官每年評估 治療無日數上限
由於強制治療沒有日數上限,必須「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才能停止,實務上常見性罪犯接受治療的時間比本刑刑期還長;蔡男明年出獄後必須「無縫接軌」進行強制治療,何時能復歸社會,得看他的醫療結果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