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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項妨害選舉行為 法部列舉公告

法務部昨天公布廿八項妨害選舉類型,並統整六種不構成賄選的類型,明確化查賄標準,並供候選人參酌。圖為候選人造勢場合。(資料照)

法務部昨天公布廿八項妨害選舉類型,並統整六種不構成賄選的類型,明確化查賄標準,並供候選人參酌。圖為候選人造勢場合。(資料照)

2022/10/19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九合一公職人員選舉將於十一月廿六日舉辦,為配合社會變遷,法務部請最高檢察署把「賄選犯行例舉」擴大更名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昨天並公布廿八項妨害選舉類型,除了走路工等二十三項傳統賄選型態,並新增假訊息、境外勢力、數位支付賄選等五項犯罪類型;除沿用多年的發放卅元以下「文宣品」不違法,並統整六種不會構成賄選的類型供候選人參酌。

為因應干擾選舉態樣日新月異,法務部委請最高檢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明確化查賄標準,避免候選人或選民誤蹈法網,修正後的第一部分例舉,除囊括過去二十三項傳統賄選型態,另新增「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搓圓仔湯)」、「虛偽設籍(幽靈人口)」、「不實訊息(黑函、假訊息)」及「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五項犯罪類型,加強打擊妨害選舉不法。

「廟會節慶贈禮品禮金」等六項 不構成賄選

第二部分則是綜整出六大非賄選行為,包括「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卅元以下之宣傳物品」,即發放卅元以下的「文宣品」不違法,但若是「贈品」,不論金額,檢察官仍會發動偵查,再依個案認定是否構成賄選。

又如「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等常見選舉手法,亦不會構成賄選。

但法務部解釋,這六種行為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予以例舉供參考,若發生實際個案,例如:假借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實則為旅遊行程,屬迂迴逃避刑責,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

法務部強調,公平選舉是民主政治基石,攸關國家前途良窳,法務部已宣示查辦妨害選舉決心,也藉此再次提醒候選人及選民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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