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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違意願全裸闖入求歡 已觸法

全裸闖入求歡示意圖

全裸闖入求歡示意圖

2022/09/27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男子裸體闖入浴室,要求和女性友人性交,兩度被拒絕才離去,一審以「時間短暫」為由判陳無罪,但高等法院認定觸犯強制猥褻罪;執業律師林曜辰認為,成罪與否關鍵因素為有無「違反意願」,陳案發前曾提議「共浴」已被拒絕,竟趁被害人洗澡時採「突襲式闖入」等手法要求「一起洗澡」、「性交」,使她難以逃離、反抗,明確觸法,應判決有罪。

成罪關鍵為有無「違反意願」

律師林曜辰指出,刑法第兩百廿四條規定,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觸犯強制猥褻罪,不過並非以強暴等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條件,須達到妨害其自由意思,即「違反意願」,致妨害、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為依據。

林曜辰表示,一審以陳男、被害人「對話極少」、「時間短暫」,且兩度詢問是否欲性交遭拒絕後隨即離去,認定未妨害其性自主決定權,不過,是否違反意願,應由被害人的「主觀感覺、客觀情境和壓制行為強度」等綜合判斷。

林說,雖然陳被兩度拒絕後即離去,但被害人感受卻不同。陳未於她初次要求其離開浴室的「當下」離去,反而表達要性交之意,已造成她心理極大壓力,從她應訊稱「當時沒穿衣服、很無助」、「我覺得性自主權被剝奪」可看出端倪。

依當時客觀情境而言,陳採「全裸闖入、圍堵(站在浴室唯一出入口)、提出性交邀約」的三部曲手法,及當時陳只要伸手即可觸及被害人裸體、他第一次提出「一起洗澡」被拒後更提出「我想要(性交)」的更強度要求,已讓她擔心是否會遭到強暴、脅迫對待,達到妨害、壓制其性自主決定權,故觸犯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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