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61筆不動產歸國有 法院裁准暫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裁定,救國團十三點九億加上二點四億餘元的現金可以執行移轉為國有,但在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六十一筆不動產的移轉作業,可抗告。(圖為救國團辦公大樓資料照)
定讞前停止執行 16億不當黨產現金則先充公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其名下六十一筆土地建物及十三億九四四九萬元為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另九筆土地和建物因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向救國團追徵二億四○五七萬餘元;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裁定,十三點九億加上二點四億餘元的現金可以執行移轉為國有,但在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六十一筆不動產的移轉作業,可抗告。
關於十六億三五○六萬元現金的動產執行方面,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動產金額明確,且此金額對國家而言,並非無法承受的負擔,若將來救國團「撤銷原處分」本訴獲勝訴,損害也可用金錢賠償,不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不動產既已裁准停止執行,足以確保救國團能維持正常營運收益,不致無以為繼,不具備「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有急迫性」的假處分積極要件,因此駁回救國團的停止執行聲請。
至於六十一筆土地、建物,合議庭法官高愈杰、楊坤樵、孫萍萍認為,依黨產條例,救國團若未在黨產會處分後的卅天內履行轉移,黨產會即可隨時開始執行,有其急迫性;這些不動產涵蓋救國團重要的營業據點,地點具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遷移至他處難以正常營運,其收益是救國團重要經濟來源,一旦無法繼續使用,業務將無以為繼,恐造成救國團萎縮甚至消滅,其所受損害勢將難以回復,因此有必要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