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信吾辯喝酒失控 檢:他知道殺警非不能辨識
檢方指林信吾犯案時實在沒有不能自控的情況,而是放縱自己踐踏人命,沒有具備欠缺辨識能力可減刑事由。(資料照)
想拗欠缺辨識能力圖減刑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持刀殺害台南市警二分局警員凃明誠與曹瑞傑的外役監逃犯林信吾(見圖,資料照),落網後向檢警供稱當天案發前有喝酒,可能因此自制力較低。台南地檢署偵查後則指,林信吾犯案時實在沒有不能自控的情況,而是放縱自己踐踏人命,沒有具備欠缺辨識能力可減刑事由。
台南地檢署表示,林嫌案發前是有買酒,對案發前喝酒一事,除了林嫌自己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直接證明林嫌確實有喝酒,因喝酒數量多寡、酒精又會隨時間代謝掉。況且林嫌殺警後沒有自首、到處逃亡時間長達十五小時,應歸責其自己、導致證據滅失。
採無酒精濃度反應 被打臉
且林嫌落網後,在檢方訊問時,檢察官徵得他的同意採血採尿檢驗,但檢驗結果都沒有異常(無酒精濃度反應)。
檢方認為,以此難憑林嫌一面之詞,就認為他案發當下已欠缺辨識或控制能力;何況,林嫌在檢方訊問時自己承認案發當時知道殺害者是警察、也知道殺警是錯誤行為,足見他並沒有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狀況。
此外,林嫌殺警後直接到安南區土城高中廁所清洗犯罪痕跡,還搭計程車、公車與火車等到大台南、嘉義多地逃竄,逃亡途中還不斷製造警方查緝斷點,顯見其精神狀態甚為清楚,能縝密思考、做出客觀上對自己有利的判斷。
檢方強調,林嫌是在離監返家期間(八月十四日至十五日期間)購買彈簧刀,作為脫逃後防身之用,足見他拿彈簧刀殺害兩名警察,也在他的預期之內,犯案時實在沒有不能自控的情況,僅是他放縱自己踐踏人命,並沒有具備刑法十九條所列,欠缺辨識能力的有關減刑事由。
檢方昨將林信吾移送台南地院審理,法院於下午三點半開接押庭,下午五點半許,台南地院裁定林嫌接續收押未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