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釋憲中不執行 法部:將檢討有無不合時宜
司法院。(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逃犯林信吾殺兩警舉國震驚,也連帶引發外界對死刑犯應不應該執行的討論,針對目前待執行的卅八名死囚均聲請大法官釋憲,無法槍決,司法院昨天表示,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是由執行機關法務部制定,司法院予以尊重。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相關規定是二十多年前訂定,有沒有不合時宜的地方,將深切檢討;依現行法律,我國仍有死刑,未實質廢死,現階段得依法行政。
司法院指出,法務部關於死刑執行,訂有「執行死刑規則」,其中第二條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終結者,不得執行死刑。
除了「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也規定,死囚若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釋憲、大赦、特赦或減刑等事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法規意旨是為了避免冤案槍決錯人,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一九九七年的江國慶案即是血淋淋例子。
此外,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司法實務對於死刑的判斷,開始與國際潮流綁在一起,走向長期逐步廢死,短期謹慎執行。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鍾維翰指出,行政規則或是辦法雖然不是法律位階,仍具法律效果,檢察官有遵守義務,若任意違反,輕則面臨行政管考,重則面臨當事人提告興訟,更何況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是對當事人有利,國家不宜侵害其救濟權。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黃致中說,死囚生死狀由法務部長簽准,明定在刑事訴訟法中,但法務部長不能任意決定誰符合暫緩執行、誰須馬上槍決,此時須透過子法規範其權力行使程序與範圍,才能讓標準齊一,避免特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