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4杯飲料判緩刑 代價賠公司一個月薪水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在「情輕法重」下,幫他減刑至三個月,並宣告緩刑兩年,緩刑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薪水。(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市某連鎖飲料店陳姓店員,離職當天將四杯酸奶飲料帶回家享用(價值共二百七十五元),老闆發現提告業務侵占,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還說有誠意賠償,但老闆要他一次賠廿萬元才肯和解,他剛出社會工作,拿不出這麼多錢。由於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六個月,法官在「情輕法重」下,幫他減刑至三個月,並宣告緩刑兩年,緩刑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薪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連鎖飲料店上班,月薪兩萬四千元,他上班三個多月後提出辭呈,趁最後一天上班時,自行調製「火龍果酸奶」、「燕麥酸奶」、「紫米酸奶」、某口味「酸奶」各一杯,並放置於冰箱,等下班再偷偷帶回家享用。老闆透過監視器畫面得知此事提告業務侵占罪。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跟老闆道歉、和解,但老闆要他一次拿出廿萬元賠償金才肯原諒他,他剛畢業,學歷、薪水也不高,無法一次拿出這麼多錢,遲遲無法和解。
法官認為,陳男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於將離職之日侵占四杯飲料,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但考量他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雖然雙方對賠償金額存有差距,難以認定陳男沒有自省道歉的誠意。
法官考量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六個月,陳男只偷喝二百七十五元的飲料,判他六個月過重,幫他減刑至三個月、另宣告緩刑兩年,老闆可另提民事求償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