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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打考績應尊重機關裁量權/這派認為未剝奪身分

律師連思藩認為,除了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免職,應通知受處分人說明,其餘的考績處分,屬用人機關的裁量權,應受尊重,並非事事都要強調當事人陳述意見權。(資料照)

律師連思藩認為,除了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免職,應通知受處分人說明,其餘的考績處分,屬用人機關的裁量權,應受尊重,並非事事都要強調當事人陳述意見權。(資料照)

2022/05/2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察官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把檢察官的考績打丙等前,應保障其意見陳述權,以免遭到不當干擾。但詠衡法律事務所所長連思藩律師認為,除了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免職,應通知受處分人說明,其餘的考績處分,屬用人機關的裁量權,應受尊重,並非事事都要強調當事人陳述意見權。

連思藩表示,檢察長與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長期與檢察官相處,最了解彼此,有些人積極認真,表現優異,年底考績核予甲等,讓他拿到兩個月年終獎金與晉級提高俸點,屬於工作上的額外獎勵;但有些人消極被動,態度渙散,考績核予未達良好,只是拿不到獎金跟晉級,工作維持現狀,並非剝奪其既有的薪水與福利,何來「不利」之說?

連思藩認為,四九一號解釋只說明「免職」視同懲戒,應保障其救濟權,但考丙並非懲戒或懲處,對檢察官的職位與職權不發生侵害效果;行政程序法雖規定「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考丙的效果並未限制檢察官權利,也沒有剝奪既有薪俸或降級,不應類推適用。

連思藩強調,法官職評辦法有規定保障考丙者的陳述權,但檢察官職評辦法沒有,合議庭必須依法判決,不宜質疑現行的檢察官職評辦法有疏漏,否則即有擴權疑慮。

一位司法行政首長直言,若硬性規定打考丙前須通知受處分人陳述意見,對方基於人性,可能會私下運作,向職評委員求情或施壓,不利如實考核;受處分人若不服吃丙,也可循司法救濟,由法官公開審理是否合理。他認為,不宜讓受評定人提早得悉吃丙,才能減少黑箱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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