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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審檢系出同源 保障應相同/這派支持給陳述權

律師翁偉倫表示,既然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打考丙要先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也應對檢察官給予相同保障。(資料照)

律師翁偉倫表示,既然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打考丙要先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也應對檢察官給予相同保障。(資料照)

2022/05/2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把檢察官打丙等是一種不利處分,應先通知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翁偉倫表示,檢察官吃考丙,不只拿不到兩個月考績獎金,年度晉級也被中斷,俸點無法提升,應屬於不利的行政處分,既然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打考丙要先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也應對檢察官給予相同保障。

翁偉倫指出,法官與檢察官系出同源,均通過司法官特考、經由司法官學院專業訓練,只是分發到不同單位服務的司法官,因此適用「法官法」,而二者的職評辦法屬於子法,從平等原則來看,保障程度應該相同,既然法官對於考丙有陳述意見權,檢察官自應有相同權利。

翁偉倫說明,公務體系原本有特別權力關係,但四九一號解釋打破這個架構,公務員只要被免職,有權聲請法院救濟;行政程序法第一○二條也指出,行政機關對人民自由或權利做成限制或剝奪的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考丙剝奪檢察官晉級與領年終獎金的權利,應該讓他有為自己辯駁的機會。

翁認為,檢察官職評辦法部分條文「準用」行政程序法,顯示如果母法法官法有未論及之處,應改以行政程序法為主,故北高行的見解無誤。

一位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司法行政人員若被打考丙,雖然是「得」陳述意見,但實務上通常會視為「應」,以完備其程序,如此也是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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