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內褲闖宿舍 已婚警性侵未遂判3年10月
洪姓警員企圖性侵未遂女同事被判刑3年10月;民事部分,台中地院認為他侵害對方的程度與情節不輕,判決應賠償90萬元。(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求償250萬 判賠90萬元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洪姓警員,前年赤裸上身,僅穿著內褲,入侵宿舍房間企圖性侵害女同事,雙方拉扯時,驚動兩名員警查看,洪員才罷手,刑事部分,台中地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三年十月;民事部分,女同事指控洪員擺爛不想賠,態度惡劣,索賠二百五十萬元,洪員卻說他雖想和解,但被停職而沒錢可賠,台中地院認為他侵害對方的程度與情節不輕,判決應賠償九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已婚的洪警,平時住宿舍,同宿舍另有其他員警與女員工同住,前年八月廿一日凌晨,他只穿一條內褲,闖入女同事房間,強脫褲子並撫摸胸部,女同事激烈掙扎,還猛咬洪員右手,雙方拉扯時碰撞桌椅,兩名員警聞聲查看,洪員才罷手離去,女同事全身擦挫傷。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時,洪員坦承犯行,法官判刑三年十月,目前上訴中。
被害女身心受創 離職陷困境
民事部分,女同事指控洪員在刑事審理期間曾承諾要賠償,但等到民事開庭時,卻反悔不想賠,還不服刑事判決上訴二審,顯示洪員態度惡劣且無悔意,洪員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導致她身體多處受傷,衍生嚴重心理創傷與焦慮恐慌症狀,必須向醫師求診,案發後不得已辭職,至今仍無法重回職場,經濟也陷入困境,請求賠償二百五十萬元。
洪員答辯說,女同事不接受和解,談和解時他還有上班,起訴後被停職,他又需負擔房貸,沒錢可賠。
台中地院民事庭認為,洪員是執法人員,本應奉公守法,卻有上述犯行,對女同事的侵害不輕,判洪員應賠償九十萬元。不過,女同事已領得廿八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由政府先給被害人,再向加害人求償),女同事還能再向洪員請求六十二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