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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襲胸10秒鐘 法官判無罪

    2007/08/29 06:00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溪湖鎮蔡姓男子涉嫌於94年11月間在內衣拍賣會對一名女子伸出鹹豬手,強摸女子胸部10秒鐘,但法官卻認為其摸胸時間太短暫,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而判決無罪,檢方難以接受,28日提出上訴。

    無法引起性慾 不算強制猥褻罪

    法官指出,蔡某觸摸被害人胸部的時間相當短暫,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就已結束,加上接觸時間相當短,客觀上並無法引起加害人的性慾,因此,蔡某行為難以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頂多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調戲異性規定,現在雖有性騷擾防治法規範類似行為,但案發時,性騷擾防治法未實施,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判決蔡某無罪。

    難以接受判決 檢方決提出上訴

    檢方對此判決難以接受,提出上訴指出,蔡某以突襲方式強抓被害人胸部,顯已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胸部是女性私密而最不願受侵犯之處,顯見蔡某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此與一般性騷擾程度顯然有別,法官判決不成立強制猥褻罪,顯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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