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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不適任卻無法汰除 法界:修法建立考丙三振條款

    宜蘭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志成,被宜檢認定辦案成績不佳,連續三年吃考丙,卻因「法官法」缺乏相關規定,以致無法直接移付評鑑。(資料照)

    宜蘭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志成,被宜檢認定辦案成績不佳,連續三年吃考丙,卻因「法官法」缺乏相關規定,以致無法直接移付評鑑。(資料照)

    2022/03/2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志成辦案成績不佳,連續三年吃考丙,被認為不適任司法官,但「法官法」無相關規定,無法直接移付評鑑;他到今年已主動申請退休,才將卸下檢察官一職。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指出,連續三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卻無法討論可否淘汰,顯示法官法仍有精進空間。

    法官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第九十六條敘明「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可移付評鑑或送法務部,討論是否有移送職務法庭懲戒的必要。

    陳彥希認為,警告是基於司法官單一或多個違失行為,綜合評價所做成的處分,而職務評定則是一整個年度的總評,按理,職務評定做成的結論不只全面、也更具價值,卻沒有「三振條款」,不太合理。

    陳彥希表示,職務評定的項目既然更廣且多元,對於「適任性」的認定強度自然就應更高,建議司法院考慮研修「法官法」,把「累計三次考丙」納入移付評鑑或送司法行政審查範疇。不過他也指出,吳志成辦案,起訴前未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一事若屬實,已違反刑事訴訟法,侵害防禦權,構成職務上違失,應可達移付評鑑門檻。

    一名司法行政首長認為,考丙三次逕送評鑑是可考慮的方向,但不應將其性質視為懲處,以免記警告後又打考丙,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疑慮;此外,修法也要排除每年必定拿丙等的優遇司法官,避免濫傷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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